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环节。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