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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清欠预警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65号)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八、用工主体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主体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九、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体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十、用工主体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见附件3)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工资表由发包方审核并留存备查。

  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4)确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制、施工企业总责制、用工主体负责制。即:用工主体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要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十二、发包方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用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用工主体承担农民工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三、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同时要将劳务款从工程款中单列。

  十五、建设单位应设立劳工监督员,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应分别设立劳工管理员,在项目报建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工监督员和劳工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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