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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要求复杂和型号较多的系列化农牧业机械产品,应在检验的基础上以会议评议形式进行推广鉴定。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对推广鉴定报告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批。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严格依照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推广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从事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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