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每半年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报告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年度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不在认定的鉴定能力范围之内;
(二)不属定型产品或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三)未批量投产并不满一个作业季节使用考核;
(四)销售量不满足要求;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农牧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任务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的农牧业机械机械鉴定指南和相关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检查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技术要求检查、性能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完成推广鉴定任务,应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在实施推广鉴定过程中,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影响到推广鉴定结论判定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