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要进行推广。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牧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第七条 申请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并经过至少一个作业季节的使用考核,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0台,中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一般不少于50台,大型农牧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台(套)。
第八条 申请者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产品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彩照一张;
(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五)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单元划分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农牧业机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明等。
第九条 鼓励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或委托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还应提供区外农牧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牧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