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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9]81号)


各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指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牧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牧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检测、公正评价、高效及时、统一公开的原则,接受农牧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管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实施。
  第五条 通过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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