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通知
(农牧办发[2009]31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强补贴机具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通知》(农办机[2009]13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所属旗县及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同以下要求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认真对待并切实做好补贴编号标记喷制工作
喷制补贴编号标记,是全面客观反映各级财政补贴购机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补贴机具监管的重要方式,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严格政策规定,补贴机具一经购置核实后,旗县、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即负责喷制补贴编号标记,不得因购置配套机具和购置数量多等因素而不为,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政策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补贴编号标识码按照我区原制定的办法执行
(一)各级财政补贴购置机具的标识码分别为:中央财政-“B”,自治区财政-“S”,地级财政-“D”,县级财政-“X”。
(二)中央财政补贴购置机具,按《
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编号,即“‘B’+‘18位阿拉伯数字’”。
(三)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累加补贴购置的机具,在中央财政补贴标识码“B”后对应加各级财政补贴标识码。
例1:中央+省级:编号为“‘BS’+‘18位阿拉伯数字’”。
例2:中央+地级:编号为“‘BD’+‘18位阿拉伯数字’”。
例3:中央+县级:编号为“‘BX’+‘18位阿拉伯数字’”。
例4:中央+地级+县级:编号为“‘BDX’+‘18位阿拉伯数字’”。
(四)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或累加补贴的机具,编号时标识码分别单独使用或按上级至下级顺序排列,并加“B”。
例1:省级单补:编号为“‘SB’+‘18位阿拉伯数字’”。
例2:省级+地级:编号为“‘SDB’+‘18位阿拉伯数字’”。
例3:省级+县级:编号为“‘SXB’+‘18位阿拉伯数字’”。
例4:省级+地级+县级:编号为“‘SDXB’+‘18位阿拉伯数字’”。
例5:地级单补:编号为“‘DB’+‘18位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