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 《划拨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限制用地目录》以及工业和工程项目用地指标,依法依规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要以出让等有偿供应方式供地。严禁混淆划拨和出让供地政策界限,防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继续贯彻执行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和其他规定,严格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
(六)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除采矿用地外,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棚户区改造中除回迁房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供地,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地产转让时,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履行出让合同,全额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八)强化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各市、县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信息、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要实行土地市场交易预报和交易许可制度,对符合交易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交易;凡不具备土地交易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三、建立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机制
(九)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后,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特别是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要做到信息覆盖面广,可查询性强。协议出让土地批准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出让结果在土地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土地出让工作透明度。
(十)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和地价的动态监测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供地结果、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出让价格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每年年末,要对全年出让土地的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加强土地调控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