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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
(吉政发〔2009〕2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监察、规划、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出让监管中的问题,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三)依法履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责。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需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在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86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积极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四)进一步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保障和前提条件。各市、县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27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要适当增加财政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投入比例,尽可能挖掘资金潜力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使储备的土地在供应前符合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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