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无锡市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小平
二○○九年七月一日
无锡市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游客、船员、旅游船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船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水域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域环境、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江阴段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舶,是指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各种机动船艇、非机动船艇、排筏以及水上固定或者浮动设施。
第四条 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同级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水域内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园林、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水上餐饮活动。
第六条 列入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