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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技能考试。考点安排见附件5,考点学校应按照附件6规定项目对划定高校申请人员组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可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由3名相关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学科评议组人员由考点学校负责抽取,其余学校应予积极配合。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资格认定。各考点高校应于7月5日前将本考点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Access数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辅助软件形成)报送省资格办审核;7月6日至7月10日,省资格办将集中进行数据处理与编号;7月11日至7月15日,省资格办下发合格人员花名册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各高校据此进行数据校对与反馈。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有关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各校应于6月20日前将本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缴至省教育厅学校保障处(联系人:何方;联系电话:029-87338717)。
  五、有关要求
  (一)各校要严把学历、学位审核关,及时为本校专任教学人员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党校学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二)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按《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校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一律不准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所有学校不得为非教学人员和校外社会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如有发现并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今年考试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校要提高认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未尽事宜,请与省资格办或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人:韩润社、杨红庆、马葛峰,电话:029-87310512、87338623;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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