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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09〕35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在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已取得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申请人员须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
  二、申报条件
  申请者应为各高校在职或签订聘任协议的专任教学人员。须取得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体检合格,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申请语言类专业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系统讲授1门次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任教满1年以上(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提供本人2008-2009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申请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现任教学校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持学校聘书或相关证明;
  (二)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才代理机构。高校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09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及社会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报名。6月15日前,各高校应及时组织本校申请人员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思想品德鉴定、体格检查(参见《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陕教师〔2009〕17号),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备齐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含复印件,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外均要求使用A4纸型)。
  (二)资格审查。6月15日至6月21日,各高校要对申请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做好材料登记、编号等工作,并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公章。各校应将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和学历、学位证书、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人2008-2009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原件等,按姓名拼音字母排序,于6月21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资格办,下同)集中审查。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职人员还应提供人才代理机构出具的教师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任教聘书或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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