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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加强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2009年6月25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市地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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