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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9〕26号)


集贤县、宝清县、林口县人民政府,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长同三公路集贤段、双桦公路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集政呈[2008]58号)、《关于依宝公路七宝界至宝清段延期收费年限的请示》(宝政呈[2008]53号)、《关于延长哈同公路同江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07号)、《关于延长黑大公路黑河至北安段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40号)、《关于延长国道202线黑河至大连公路牛头山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44号)、《关于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林政呈[2009]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和省政府2009年3月11日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上述路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至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取消日期。如果在此期间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四、对通过以上各路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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