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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9年度第一次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处理意见
  (一)对平阴县污水处理厂、商河县污水处理厂、历城区门牙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平阴县污水处理厂、商河县污水处理厂认真查找进水浓度偏低原因,限2009年9月底前整改完毕。责令历城区门牙污水处理厂立即恢复正常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责令历城区政府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历城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取缔卧虎山、锦绣川、狼猫山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三)对历城区人民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将以下单位列入2009年第1批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名单。
  1.责令长清区垃圾处理场、济阳县垃圾处理场、商河县垃圾处理场、平阴县垃圾处理场于2009年10月底前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对进场垃圾按要求进行填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
  2.责令章丘市污水处理厂和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共同采取措施,确保配套的2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于2009年8月10日前正式投运,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3.责令山东联合大学于2009年9月底前到省环保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4.责令济南方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其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意见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落实,落实情况于2009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6608619,传真:66608620),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对落实市政府检查通报不重视、不认真、不及时的,市政府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市长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2009年第1批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名单(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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