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矿井移交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05年至2008年我市关闭的238个矿井中,仍有部分未彻底完成关闭和移交国土部门工作;2009年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又有27个煤矿列入单独关闭名单。现在煤矿关闭移交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巩固关闭成果,全面完成上述矿井关闭移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闭工作的领导,把关闭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将列入关闭而未彻底关闭矿井及2009年列入单独关闭矿井作为当前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关闭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于8月10日前全部完成关闭移交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日常监管检查,对关闭矿井派专人盯守,收缴证件和火工品、遣散工人,控制用电,采取夜查、突查等形式轮回检查,严防死守,防止违法生产。
三、重视关闭矿井移交安全,组织制定相应技术措施,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聘请专业队伍实施关闭。借拆除设备名义出煤的,一经发现,除无条件关闭外,一律不退还资源价款、不下拨转产资金和关闭补偿资金。
四、涉及关闭矿井异地移交的,由原办矿县(市、区)政府组织煤炭、安监等部门移交原县(市、区)国土部门过渡监管三年后,再跨县(市、区)移交属地国土部门。
五、全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审批制度,确保8月份兼并重组主体全部到位,并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市政府将派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督导组,对全市煤矿关闭移交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领导不力、推诿扯皮、措施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关闭移交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发现非法违法行为、擅自组织生产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