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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三)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底前配置到位。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四)进度要求
  2009年8月上旬,各县(市、区)完成卫生室全覆盖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8月中旬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
  四、乡村医生补助 
  (一)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标准,增加乡村医生补助(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0元)。新建村卫生室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聘用期间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
  (二)补助资金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乡村医生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其他县(市、区)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市财政按每个建制村1人计,每月补助22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予以解决。补助标准从2009年7月起执行。
  大学生村医补助经费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补助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发放。
  五、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
  (一)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村卫生室新进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由各县(市、区)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招聘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聘用期限为2-3年,聘用期满后,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笔试总分中可增加5分。现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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