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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秘〔2009〕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目前,我省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尚未到位。为确保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监管体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9〕39号)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按照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划转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9〕35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09〕42号)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整合方案,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9月底前整合到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覆盖社区和乡村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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