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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的通知


  三、心理委员的职责与权利

  心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心理拓展训练,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自我保健意识,培养心理自助能力,营造和谐融洽的班级心理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断提高广大同学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2.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主动帮助同学解决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心理困扰,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转介心理咨询老师。

  3.落实学校及院系安排部署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建档工作,定期排查班级中可能出现或即将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若有必要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促进自我成长。

  5.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护同学的隐私,切实维护同学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心理委员的权利是:

  1.同等享受学校或院系规定的班级学生干部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2.可优先加入学校或院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并享受该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

  3.享有学校或院系所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团体心理辅导和其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优先参加权。

  四、心理委员的选拔

  心理委员除了掌握心理辅导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具有胜任该项工作的个性特征,心理委员的选拔要坚持一定的标准,采取一定的方法。

  1.人员配备

  根据不同班级的实际情况,可配备男、女各一名心理委员,必要时可配备多名心理委员。

  2.选拔条件

  在学生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责任心强,积极乐观,乐于助人,热心于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较强的心理自助能力,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与人沟通,富有爱心,观察敏锐,并符合学生干部的其他要求。

  3.选拔程序

  选拔心理委员时要严格把关,一般可按照“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班级选举、参加面试、辅导员考察”的程序产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先由班级动员,学生自愿报名或同学民主推荐,然后由班级投票选举,选出候选人,由心理咨询老师对其进行面试,再由辅导员进行综合考察,最后确定出合格的心理委员人选。考虑到心理委员工作经验的代际传递和持续保密性,心理委员宜实行中长期轮换制,对于受学生拥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心理委员可以留任,对于实绩突出的心理委员可以选拔充实到学校或院系担任朋辈心理辅导员,从而不断充实和壮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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