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的通知
(内教学工字〔2009〕5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积极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普通高校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心理自助与助人能力的学生骨干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突出和强化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自我教育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二、心理委员制度的重要性
心理委员制度是在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心理委员制度是指在班级设立专门负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班委会成员(或团支部委员)的制度。心理委员作为一名班干部,以平等、尊重、助人的态度为班级同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负责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类事务和活动。心理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胜任该项工作的个性特征,通过专门选拔和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接受院系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领导,任职后能够接受长期的专业督导。
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使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心理委员为班级同学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心理自助能力,优化和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及心理健康水平,从而促进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人格完善和全面发展。心理委员作为学校基层管理单位班级中的一员,了解和熟悉每个同学的基本情况,当身边同学出现心理困惑时,能够提供相关帮助,特别是对同学中出现的心理危机,能够尽早发现并及时报告专业人员及学校相关部门,从而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和早治疗,有效防止危机事件的发生,真正起到预警防范的作用。实行心理委员制度,建立健全辐射到每个班级的学生心理健康监控体系和教育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壮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弥补当前我区高校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缺乏的不足,而且能够进一步完善“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形成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