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是有些地区在上报自治区交办的2009年嫌疑考生的身份核查结果中,对认定依据说明不够清楚,只标明“正常”或“符合报考条件”,没有对“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或“户口不在我区”等交办原因予以解释说明,没有反映考生的真实情况。

  四是一些盟市再次审核认定2008年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工作结束后,没有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的整治工作阶段和时间要求,抓紧开展对办理“高考移民”相关人员的调查审核及责任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就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高考移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复核2009年高考报名工作中涉嫌“高考移民”的考生身份

  1.各地要尽快对已经在我区参加2009年高考的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再次进行复核,包括在考试前没有最终认定结论的嫌疑考生。对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足两年考生,户籍不在我区考生,户口随单亲父母迁入我区但没有说明是否提交了户口迁入我区前办理的离婚证明或父母一方死亡证明的考生,上报符合报考条件但没有注明认定不属于“高考移民”原因的考生,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自治区报考条件的,要认定为“高考移民”,确实不属于“高考移民”的,要补充说明具体依据。具体考生名单附后。

  2.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交办的本地区需复核考生名单,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致核查,对每一位涉嫌“高考移民”考生的核查都要有明确的认定结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在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高考移民”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凡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9年4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并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均为“高考移民”。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随父母一方迁入我区的单亲家庭考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须提供正规死亡证明;父母户口迁入我区之日前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迁入我区后办理离婚手续的,要依据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2009年1月4日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的解释说明,按“高考移民”认定。

  4.复核工作要由盟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直接组织开展,由监察局负责牵头,不得交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复核结果以盟市三部门文件形式于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监察厅,抄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电子版(含每位考生的认定结果和认定说明、依据)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信息中心。联系人:孙立涛,邮箱:slt@zsks.cn。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