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_____(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_______(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元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元 /月,具体支付:
1、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_____(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_____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为_____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