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免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农贷、农保、农投、农担、农信、涉农企业上市培育”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施金融支农“双百”行动计划,积极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倾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加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探索对农产品加工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投入农产品加工业,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投融资平台作用,对具备上市潜力的大型龙头企业,通过市农业投资基金培育其发展壮大,帮助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通过市农业投资公司参股和进行政策性投入,帮助其扩规模、上水平;对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市农业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贷款担保,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提升竞争力。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担保办法,探索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配套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诚信经营,实行诚信奖励,开展信用增级评定,推动企业自觉提高信用度。制定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农产品加工资源企业认定标准,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借助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高融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与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多方合作,建立政企银联动协调机制,解决企业在融资需求、贷款贴息、担保等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