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吉市教联发〔2009〕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委(民宗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于2008年11月联合印发了《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民厅[2008]9号)》(附后,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指导纲要》对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师资培养和培训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吉教联字[2009]5号),贯彻执行《指导纲要》,继续扎实推进我市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开展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范围及时间
在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含少数民族学校和非少数民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三年级开展民族知识启蒙教育,在小学五年级开展民族常识教育,在初中二年级开展民族政策常识教育,在普通高中二年级开展民族理论常识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开展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学校要从2009年秋季起,按照省教育厅和《指导纲要》要求,启动民族团结教育试点工作。每县(市)区确定本地区所有实验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和2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的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吉林市五中、吉林市九中、吉林市一中、吉林毓文中学、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吉林女子学校为2009-2010学年度试点校(限于非少数民族学校)。在取得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参加民族团结教育的学校和学生的比例。省市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县(市)可以增加试点校数,或一次性铺开此项工作,即所有学校都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其教材
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