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 按照
《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