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城乡特困救助待遇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员名单等数据信息由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年度复审中增减的救助对象信息,由市民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部门,以便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作相应调整。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受理并初审,初审相关资料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于每季度末报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二)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三)减免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四)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医疗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由区县民政局汇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城乡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确保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掌握医疗救助政策,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门诊和住院押金等减免优惠政策,并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的联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