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五)各区县应在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3.社会捐赠资金。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按季度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季度上划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季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下季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完整,依规定使用。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的预、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人力社保、市民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