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管理
成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牵头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也相应成立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五、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三)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
(四)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二)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门诊医疗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四)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1. 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
2. 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 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
4.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
5. 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