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三)坚持综合施救的原则,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五)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