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成立区县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普查办),负责本区县房屋安全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区县普查办做好具体调查工作。
三、普查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范围和重点。
1.普查范围。安全普查的范围为本市城镇范围内2009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普查后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并将相关资料输入既有房屋安全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普查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等,对既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和鉴定。主要对房屋安全性能和房屋基础资料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屋抗震性能、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
2.普查重点。各区县普查办要集中力量对砖木结构、砖混预制板型结构、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大板结构建筑和房龄超过50年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医院、菜市场、旅馆(快捷酒店)和娱乐场所(大型洗浴、KTV、歌舞厅、酒吧)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排查。
(二)时间安排。
1.普查阶段(2009年8月至2009年底)。各区县普查办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各区县普查办应设立技术专家组对房屋进行综合审查,并对被排查的房屋按幢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结论,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对于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列入需要鉴定房屋的范围,各区县普查办汇总后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
2.鉴定阶段(2010年上半年)。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对各区县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经审议确认通过后,由各区县房管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好本辖区排查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各区县房管局统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鉴定完成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送交所属区县房管局。以鉴定报告作为技术基础支持,制定相应的解危修缮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我市的房屋安全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