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审核预算支出。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过程中,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