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9〕32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省政府令第219号修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个人,除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四条和《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