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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班线是否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予以挂牌转让的批复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班线是否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予以挂牌转让的批复
(湘交运管〔2009〕333号)


岳阳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明确道路客运班线是否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予以挂牌转让的请示》(岳交运字[2009]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同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又规定,对擅自转让客运班线,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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