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的已建工程改建的(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或备案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检查)合格意见的同时,填写《建设工程用途变更审批告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使用功能手续。
2.对于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的已建工程改建的(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否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
3.关于临时性建筑的建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参照以上第1、2条执行。
4.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改变用途,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还应当提供按照《
物权法》有关规定征得业主同意的公证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书
2.建设工程用途变更审批告知书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条、第
十三条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 (建设工程名称)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范围,你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消防信息网(www.fjxf.gov.cn)“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