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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材料,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或复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加盖抽查合格印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使用。因消防检查不合格相应调整平面布局的,规划部门应按消防审查要求直接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要求,落实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关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

  (二)关于改建(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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