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区县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相关配套工作,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2: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办政函[2009]27号)、《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一)服务外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服务外包企业应满足下述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工作场所及相应外包业务发生地在我市;
2.与境外或境内企业签订中长期外包服务合同,且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一项或多项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外包服务的企业,且年离岸外包业务100万美元以上;
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参见附表1。
3.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内进行日常业务申报;
4.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二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统计管理等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骨干服务外包企业
指符合上述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满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位居全市前二十名,且年增长率在20%以上。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
指符合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且业经市科委等相关部门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四)培训机构和实习实训基地
指经市商务委与市教委联合认定的北京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和北京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
(五)服务外包示范区
指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北京服务外包示范区。
二、申报要求及报送材料
(一)境外设点项目
1.申报条件
(1)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