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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的获支持的在京就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配套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
  (二)对已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的培训机构,获支持的在京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5万元奖励;超过200人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15万元奖励;50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与京内高校联合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对在经认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内实习的在京高校学生,实习期在3个月以上,且由企业提供生活或实习补助的,由市级给予企业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
  (四)各服务外包示范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
  (五)鼓励中高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对由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统一组织的中高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予以支持。按项目方式申报,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开发区,下同)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定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各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查工作,对申请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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