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
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相关院校及培训机构:
现将《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示范区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牵头制定本区县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服务外包领军城市地位,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我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9]27号)以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配套资金由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商务委负责配套资金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标准
第四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