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每年初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科技局会同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