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2009]214号 2009年6月18日)
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