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四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的决定
(苏委[2009]221号 2009年7月5日)
2005年省委、省政府表彰第三批江苏省文明城市以来,全省各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创建成绩突出、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显著提高的城市。2009年1月,中央文明委表彰我省南京市、南通市、苏州市为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并复查确认张家港市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表彰扬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为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省上下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连云港市、兴化市、沭阳县、盱眙县为第四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经复查,徐州市、常熟市、昆山市等第三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继续保持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城市珍惜荣誉、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城市文明建设的更大成绩。全省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