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发改〔2009〕170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全市停车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仍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按属地实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规范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
(一)编号方式。明码标价牌编号按照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加四位数字顺序编排,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停车场。如:东0001、丰0001等。
(二)标示内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三)编号需提供的材料。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京政管字[2002]34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
二、建立违规停车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京政管字[2002]341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公安交通、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审核情况,对停车收费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交通(市政)、公安交通、城管、工商以及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占道停车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将价格执行和占道费缴纳情况列入委托经营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多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或未按时缴纳占道费的企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停车经营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价格违法等不良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备案年审和停车场经营企业年度考核,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形成联动,通过多种约束方式、多种惩处措施建立违规停车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