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表现不良;
(二)任期内调离教育系统;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四)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六)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取消省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
四、考核步骤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统一领导本地区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省级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由本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结果要在骨干教师所在学校公示(不合格的要注明不合格原因),公示期为七天。
(三)市教育局负责对骨干教师考核结果组织复查,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四)《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业绩量化考核表》、《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骨干作用量化考核表》、《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教育教学量化考核表》、《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教研员)教研工作情况量化考核表》、《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上报纸质文本(一式一份),《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五、时间安排
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时间由各县(市)区、市直学校自行安排,全部考核工作务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市教育局师培处。
六、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宣传、统一组织,认真负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反映骨干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
(三)业绩量化、骨干作用发挥均以骨干教师认定以来的业绩、作用为准,课堂教学情况以现岗位为准。
(四)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做好本校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表及证明材料做为继续教育检查的重要内容,由学校组织存档。
(五)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考核或未进行年度考核的,视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