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8]26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明确其主管税务机关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 为了理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现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互相配合,及时做好相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新的征管范围落到实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后,相应的税收收入考核计划(以2008年度涉及调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调整由国税部门承担。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09年税收考核计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