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减免税项目及内容
| 政策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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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扣除
| 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 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取消该项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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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的,按实发工资100%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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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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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所得优惠
|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和非营利组织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至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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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减半征收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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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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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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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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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应征预提所得税的所得和免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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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后在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二免三减半”
| 国发[2007]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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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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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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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所得优惠
|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税[2005]2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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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税[2007]1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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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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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来的政策再延长2年的免税期
| 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税[2005]14号第一、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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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税[2005]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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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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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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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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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征收;其中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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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宽小于0.8毫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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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减免
|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 当年首次预缴时,审核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资料,年终再根据企业全年指标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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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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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五年过渡期优惠税率的
| 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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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定期减免税的
| 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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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减免
| 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地方分成部分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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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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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按投资额10%抵免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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