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9]5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要求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鉴于目前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不符合审批类的范围,因此,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均为备案类管理(以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备案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本期减免税备案相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备案,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向纳税人核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核表》(附件2)。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所得税减免税。
四、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