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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9]13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一、各市县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并及时将《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间、审批时限、不需审批的损失事项、需要审批的损失事项,告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直接提出申请。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省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市县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实行即报即批。审批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县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四、各市县局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45日,超过申请规定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企业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在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同申报)扣除(不需报批)。但企业要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六、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海口市局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超过1000万元、三亚市局与洋浦局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超过500万元、其他市县局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在10天内将审批结果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以便省局每年组织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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