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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投融资政策,强化投融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长效投融资机制。
  1. 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逐年递增,重点用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的应用建设和深化推广,有条件的区县也应设立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2. 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各项扶持资金,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用技术研究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的发展。
  3. 金融机构对于列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和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项目的企业,要给予信贷配套支持。优先推荐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示范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大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信息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软件产业、电子商务等科技与信息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三)制定优惠政策。制定出台鼓励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具体政策意见。
  1. 鼓励信息产业企业积极投资信息化建设。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积极投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或创办信息产业企业。鼓励传统企业信息化部门从原企业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加快发展,扩大服务领域。
  2. 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发展。将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级以上名牌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我市自主开发、经审定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并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电子信息系统、产品和技术,政府在采购、补贴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应用。
  3. 凡符合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条件的,予以优先认证;传统产业企业和本市软件企业合作开发的对本行业信息技术改造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政府予以优先扶持。
  4.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 与传统产业信息技术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借鉴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的政策和要求,在全市按照以试验园区为载体、应用平台为支撑和典型项目作带动的发展思路,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通过示范带动产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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