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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获得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与检查。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项目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与示范行业协会资助

  一、审批内容

  (一)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评审;

  (二)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协会资助评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十五)项;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六)项、第(十三)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六)项、第(十三)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2.已经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切实配合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

  4.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信息库,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供服务。

  (二)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行业组织资助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市场开办组织;

  2.已经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经制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负责该公约的组织实施,遏止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指导、协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5.已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制度;

  6.已经建立本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的知识产权信息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并定期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报告侵权、维权情况,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报告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并协助查处;

  7.已经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帮助、指导企业或市场经营单位保护知识产权;

  8.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课题研究,解决本行业的实际问题;

  9.积极协助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资助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示范展会试点申报表》(原件3份);

  2.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3.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展会知识产权信息库等相关资料(原件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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