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
(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6-2010)》(深府〔2005〕214号)第(三十七)项至第(四十一)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有数量限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培训与资助计划,确定培训次数与资助总额;未列入计划但涉及国家、省或我市的知识产权重大活动,与深圳市财政局研究后可追加项目;
(二)采用自愿申请,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并公示的方式。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37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中介机构;
(二)具有符合宣传、培训选题要求的人员构成与师资力量;
(三)具有健全的财政、人员等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五)无欺诈、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管理等不良行为记录,未因宣传、培训事宜发生纠纷或受到有事实根据的投诉,信誉良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原件2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宣传、培训的计划方案、课程内容、人员安排与师资情况(原件2份);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2份);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书(原件2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zip.org)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宣传、培训计划或临时追加的宣传、培训项目,公布与宣传、培训选题相关的条件要求;
(二)接受申请后拟出承办机构初选名单;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认定审核时限: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